新加坡法庭批评大华银行(UOB)在抵押贷款案件中对逾期付款费的法律立场前后不一致,因为银行多次在被法庭质询后才撤回这类索赔。

新加坡法院助理主簿兰迪普·辛格·库纳尔(Randeep Singh Koonar)5月18日在一份书面判决中表明,大华银行在诉讼中坚持收取逾期付款费用,但在被要求提供法律依据时却撤回索赔,这种做法“不令人满意”。

这个判决涉及一起2026年到期的抵押贷款案件,由大华银行起诉一家公司拖欠一笔55万6200元的贷款,贷款以位于乌美路1号Oxley Bizhub的商业房地产单位作为抵押。

兰迪普指出,在另外两起2025年到期的案件中,大华银行在高庭质询法律依据后也撤回了这类索赔。

兰迪普说:“大华银行应在收取逾期付款费用的法律权利方面,采取有原则和前后一致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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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银行)坚持提出这类索赔,却在被要求提供依据来支持立场后又放弃,这是不令人满意的。”

在本案中,大华银行于2026年3月起诉SGmade Co-Operates公司。据《海峡时报》星期一(5月25日)报道,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的记录显示,该公司是一家鞋类零售商。

SGmade Co-Operates公司于2023年6月获得贷款,分312个月摊还。

在借款人拖欠还款后,大华银行于2025年9月发出第一封催款函。随后,银行于2025年10月发出第二封催款函,要求全额偿还超过54万2500元的款项。

到了2025年12月,大华银行已向借款人和有关房地产的住户发出通知,要求在一个月内搬离单位。

在法庭上,大华银行寻求庭令搬离单位、偿还未偿还贷款,以及对每期逾期付款收取80元的逾期付款费用。

本案于4月10日在高庭开审,但借款人并没出庭,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未委托代表律师。

尽管借款人缺席,意味着大华银行的申请无人反对,但兰迪普说:“(即使)在无人反对的情况下,大华银行仍需向法庭证明,它所寻求的庭令的所有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均已得到满足。”

此外,他表明,如果大华银行决定不终止贷款,它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拖欠利息和逾期付款费用。但如果银行决定终止贷款并要求偿还全部未偿金额,则不能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费用。

银行收回贷款和要求全额偿还后,就不再有每月的分期付款了。

他还指出,虽然大华银行最终接受这点,但关于逾期付款费用的问题值得探讨,因为类似的条款在大华银行和其他银行签发的贷款协议中很常见。

大华银行最终成功获得庭令,向借款人收回该房地产单位,以及未偿贷款金额。

大华银行发言人星期一在回应《海峡时报》的询问时说:“银行接受法院裁定,即在相关贷款安排终止后,不应继续收取逾期付款费用,并将在未来遵循这一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