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星期二(6月16日)发布修订后的收购与合并准则,有关修订将于7月16日生效,以加强并购交易竞争程序的保障、改进协议安排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并改善对投资者和股东的信息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准则并没有禁止交易保护措施,例如本地常见的“分手费”,而是把“分手费”限于受要约方的1%价值以内。

金管局根据证券业理事会的建议,于星期二发布修订后的收购与合并准则。证券业理事会是在去年5月5日发布拟议修改准则,并公开向市场征询意见。

根据金管局文告,拟议的修改普遍得到支持,最终的收购与合并准则的修订,也采纳收到的反馈意见。主要的修订分交易保护措施、协议安排、要约方声明和阻挠行动四个方面。

首先,为减少本地常见的交易保护措施的反竞争影响,修订后的准则把“分手费”限于受要约方的1%价值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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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对分手费的限制,是为避免受要约方在支付分手费之后,公司的整体价值下跌,不利于竞购者。之前拟议的修订,是为禁止交易保护措施,包括分手费。

虽然没有禁止设立分手费,但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受要约方董事会和财务顾问向证券业理事会解释,有关分手费安排为何符合股东最佳利益。此外,受要约方董事会须对给予要约方的独家待遇,何时可能构成反竞争行为提供指引。若这类安排阻碍其他竞争要约,理事会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其他三方面的修订和之前拟议的基本一样。在协议安排方面,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受要约方须在以协议安排进行的收购要约宣布后六个月内,开会让股东决定是否接受。此外,要约方和受要约方应在股东同意有关协议安排后,没有拖延的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步骤使协议安排生效。

在要约方声明方面,修订后的准则规定,要约方若已发出不调高收购价或不延长要约期限的声明,在要约截止或失效后三个月内,以及在竞争要约截止前,将不得再提出要约以提高出价或延长要约。如果之前曾透露预示收购价,实际出价不得低于预示收购价。此外,证券业理事会可能要求潜在要约方在28天期限内,提出明确收购要约,或声明不会提出任何收购要约。

在阻挠行动方面,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受要约方若拟就相关阻挠行动寻求股东批准,必须寻求并披露独立顾问对有关阻挠行动的意见。此外,如果资产脱售与股权收购产生竞争,受要约方也须披露资产脱售后可能向股东派发的现金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