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公设辩护援助伸张社会公义

我国将在今年底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为更多低收入刑事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图/Pixabay)
我国将在今年底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为更多低收入刑事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图/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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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在今年底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为更多低收入刑事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本周一在国会宣布设立这项新的法律援助机制的细节与精神。

我国现有的刑事法援助计划始自1985年,援助对象是家庭收入处于最低25个百分位的被告,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援助的对象更广,收入顶限上调至35个百分位,以被告的实际人均家庭月入来说,从目前的950元上升至1500元,比现有援助计划高出许多。

更重要的是,公设辩护援助的罪行涵盖面更广,包括违例案件以外的所有非死刑罪。

所谓的“违例案件”包括团伙犯罪、赌博和恐怖活动。政府不用公费资助这几类罪行的被告是合乎逻辑的,否则政府的援助可能被视为浪费纳税人的钱。

共有九项法令所列的罪行,无法找到正当理由动用公款为案件进行辩护。

既然新的援助计划由政府全额资助,最须要提防的是被人滥用,如此才可维持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政府根据外国经验,把法律援助被滥用的情形归为三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收费过高和违规;第二类是被告本身有钱却企图获得援助资格;第三类是符合支付能力调查和案情审查标准,但在道德上被视为“不配”得到援助,尚穆根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花费95万元为一名被控犯下战争罪的男子辩护,引发争议为例,说明第三类可能滥用的情况不易确定。

牵涉“道德”的审查,标准该如何拿捏,是否应该给予明确定义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有人可能认为,如果“道德”审查不过,即使为被告辩护的费用不高,也可能不适合援助。但引入道德作为取舍标准,困难是明显的,因为每个人的道德尺度不一;而且道德先行,是否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首席公设辩护人也可斟酌案件审判可能出现的结果,而有权决定援助与否。确保只有值得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才获得援助,是为了刑事援助的成本考量。

但是当局的考量若是过于保守,可能予人援助机制只重形式的印象,并且公设辩护的意义,理应大过对成败绩效的重视。

现有的刑事法律援助计划归律师公会执行,由律师以无偿、公益的形式为低收入者服务,有了公设辩护人后,这种精神仍必须设法加以保留。

以低收入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律师或许会担心影响收入,新设的法律援助不应该是跟律师“抢生意”,一些在现有刑事法援助计划下涵盖的罪行,如果被告的家庭收入超过顶限便纳入新的援助机制,是弥补现有机制的不足。此外,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规模和设置也是有限的,将来很多的案子,也会委托外面的律师处理。

针对低收入者的法律援助增添了新的机制,新旧相辅相成。两者必须划清服务对象,避免工作重叠。律政部在制定新计划的过程中免不了要参考律师公会的经验,从而加强新计划的针对性。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人员安排可能包括应届毕业生、较年轻律师、有意从事法援工作的中途转业者,以及法律服务人员。

让每位新进律师都有为低层收入者服务的经验,深入了解贫穷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提高他们服务社会的精神。

刑事案被告及其家人总会抱着获得减刑甚至脱罪的希望,这是人之常情。新的法律援助机制是为低收入群体伸张公义,让被告获得应得的辩护是政府法律援助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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