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领养儿童新法是亲家庭立法

领养儿童法案生效后,所有申请者得通过“领养适宜评估”,以确保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图/Pixabay)
领养儿童法案生效后,所有申请者得通过“领养适宜评估”,以确保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图/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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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本星期一三读通过领养儿童法案,新法案预计明年生效,条文从原有的12节增至75节。现有的领养儿童法令于1939年制定,涵盖21岁以下孩童及少年的领养事宜,1985年曾修订。这次政府对法令做大幅度修订补充,而重新提出新法令。

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兼卫生部第二部长马善高在法案二读辩论时说,现有法令自上一次修订以来,领养领域已大为转变。新法令因应新的社会现象,具有时代意义。

过去贫穷人家生育多,会把“养不起”的孩子“过继”给亲戚或是让别人领养,出发点很简单,让孩子有更好的成长机会,而不在于金钱利益。领养的手续也很简便,主要是出自亲生父母和领养家庭的意愿就行。

今时今日,贫穷家庭已大为减少。医学科技进步,不愿意多生育的女性节育既方便又安全,能供别人领养的孩子并不多,本地人领养的孩子不少是外地出生。此外,助孕科技也带来“代孕”现象,这在西方很普遍,我国则必须提防这类带有浓厚商业交易味道的方式生养孩子,因为这扭曲了基本的家庭伦理。

现代社会的领养申请已复杂化,有些父母即使无法或不愿照顾亲生孩子,也不同意孩子被领养,这些孩童一般接受国家看护。

新法令内容有几项重点:确保每个被领养的孩子转入良好家庭环境。因此,有性犯罪、暴力及毒品等严重犯罪前科者不准领养孩童,领养程序也会设置额外保障措施。为平衡亲生父母及孩童之间的利益,法案更清楚说明法庭可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亲生父母同意,也能批准孩童接受领养。

领养孩子不能是一种交易,领养机构居中促成领养安排,可扮演积极的“中介”角色。但是,这些代理机构不能只顾利润,而牺牲儿童、亲生父母和领养者的利益。在新法令下,领养机构将受到严格监管,遏制任何可能危害儿童福利的商业行为,如刊登待领养儿童的信息或照片的广告。

我国目前每年约有400起领养案例,新法令扩大了范围,大大加强对孩子的保护。国会中多位议员参与辩论,显示领养孩子已经成为深受关注的社会课题。基于不同原因,一些夫妻没有或无法生育孩子,为了满足当父母的天职,组织更完满家庭,选择领养孩子的社会风气或将越来越盛,但在本地可供领养的孩子有限,因此多数来自国外。

在西方,同性恋者通过领养孩子组织同性家庭单位,政府明确表明这不是我们应该支持的。婚姻须由一夫一妻结合,孩子理当获得父亲和母亲的照顾,违背这一历史文化常识和制度安排,长远不利于社会稳定。

领养儿童法案生效后,所有申请者得通过“领养适宜评估”,以确保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只有在领养无亲属关系的外国孩童或由国家看护的孩童时,领养者才须通过“家庭情况评估”。这两种评估是重要的把关机制,目的是确保领养者能够给孩子一个身心得以健康成长的家庭,这包括了领养者的经济能力和他们是否做好为人父母的心理准备。

每个领养者都会面对何时及如何向从一出世就被领养过来的孩子透露出身背景的关键时刻,当局不排除成立领养登记处。对这个敏感问题,不同领养者也许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新法令涵盖领养问题的方方面面,传递的信息是领养孩子是严肃的人生大事,亲生父母与领养者都必须慎重其事。整体来看,这项新法令是亲家庭的立法,有其积极性,正当的领养安排让无法生育或是迟婚的夫妻有机会享有天伦之乐,并“视如己出”,让更多作为社会基石的家庭能更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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