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12月27日刊登的余志学读者投函《电力公司自动续约合理吗?》。
能源市场管理局的电力零售商行为守则规定,零售商必须在现有合约期满日期的10天前,提醒订户他们的合约即将到期,并且通知他们在合约期满后的购电选项。家庭订户所签订的电力合约一般有自动续约条款。根据守则规定,当此合约期满时,如果订户没有反对续约,续订的合约条款(包括电力配套类型与合约期限)必须与现有合约条款吻合。为了确保订户在自动续约后依然可享有合理的电价,能源局规定零售商在续约时所提供给订户的新价格,必须低于新能源集团(SP Group)当季设定的管制电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