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站:买药须出示有效药单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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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4月7日刊登的翁北南读者投函《行政程序不应影响病人福利》:

为了保障病患的安全,病患在买药时须出示有效的药单正本,以确保病患拿的是治疗他们病情的正确药物。

当翁先生到樟宜综合医院的药房买药时,他出示了一份药单副本。新加坡全国眼科中心的药房保留了药单正本,以安排将药物送到他家。如果翁先生出示的是眼科中心的药单正本,樟宜医院药房就能给他配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出示药单正本才能配药。院方不接受副本,以防止潜在的药物滥用。

樟宜医院的工作人员协助联系了眼科中心的药房,以便眼科中心能够做出安排,紧急将药物的其余部分送到翁先生家。如翁先生所述,眼科中心随后将翁先生的药物送上门。

我们一直就翁先生的反馈与他保持联系,并很高兴我们能够提供帮助。我们会继续加强与病患的沟通,并祝愿翁先生早日康复。

樟宜综合医院药剂房部门主任佘添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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