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6月20日刊登的黄益才读者投函《盼建屋局修改店屋承租条例》:
建屋发展局的商店是公共住宅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乃为满足居民的需要而设。为贯彻这一宗旨,我们自2013年10月16日起,已禁止转让商业租约。这有助于消除高昂的商业物业转让费,并防止增加的成本通过提高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这也确保建屋局商店的租户专注于经营生意,为客户服务,而不是把租约当作寻租的资产。
为协助长期商业租户作出业务调整,我们为租约于1998年10月16日之前开始的租户,提供了六年宽限期。这些长期租户必须于2019年10月之前转让租约。
我们在此澄清,经修订的转让政策只适用于建屋局出租的商业物业,而不是私人拥有的商业物业。黄先生提到私人拥有的食肆在2013年和最近以高价出售,与转让问题无关。这些是买卖双方你情我愿的交易。至于由建屋局拥有及出租的商店,当租户不想或无法继续经营时,便须把商店交还建屋局,以便公开招标,让合适的新业者承租。由于建屋局商店的租户在结束生意时,可能会向新租户收取高昂的转让费,因此转让租约实际上会为他们提供投机机会。
建屋局也没有以高出原租金两倍的高价,为许多归还的商店重新招标。按年计算,绝大部分建屋局租赁商店的重新投标租金的平均增幅适中,反映了招标时的市场情况。就食肆和超市而言,自2019年以来,重新招标的租金实际上降低了约25%。这是建屋局在招标时采用“价格与素质准则”的成果,根据这一评估准则,对有意承租的业者的评估,不仅是根据他们的标价,也根据他们的计划书素质和营业记录。
我们明白,一些商店租户可能需要帮助,特别是在困难时期。我们会按个别情况考虑租户提出的上诉,看看如何能最好地帮助他们。
建屋发展局
处长(政策与规划)
何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