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渐明
我和老伴都是70多岁的建国一代,老伴是家庭主妇,我仍在工作,保健储蓄户头约有5万元。老伴体弱多病,多年来常到医院看医生做检查、扫描、治疗、拿药等,每次花几十元到两三百元不等。由于她从没工作,所以没有保健储蓄,在用完政府发放的保健储蓄填补后,只能用现款支付医药费。
根据公积金条例,丈夫的保健储蓄可以用来支付妻子的医药费,我也曾和她到医院柜台询问动用我的保健储蓄帮她支付医药费的事项,职员说可以,并要我填申请表格。我以为老伴就此不必再为医药费烦恼,但最近几次到医院复诊,付款时柜台职员依旧要收钱,实在叫人费解。
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教当局:一、既然已批准动用我的保健储蓄付款的申请,为何到付款时又说不可以?二、听职员说,用保健储蓄支付医药费是有限制的,比如一年不能超过多少钱,超过就得付现款,我希望当局能放宽建国一代的保健储蓄使用顶限。毕竟70多岁的老人还能活多久,而保健储蓄户头的设立,就是确保老年时无工作能力,无收入,生病或住院时能即时用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