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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有“法律仅是伦理的最低限度”一说,可以部分理解为法律无法规范所有道德错误的行为,因为如果法律无所不管,就近乎极权社会,个人自由将荡然无存。

因此,社会上不少让人愤愤不平的不公不义事件,经常难以诉诸法律途径解决。这当然有所缺憾,难免会让人产生“好马被人骑,好人被人欺”的无奈。这或许也是为何有人会寄希望于报应说,相信恶人有恶报。

当然,法律的目的应当是保护人们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出现恶人利用法律漏洞的现象,当局还是应该探讨应否亡羊补牢,否则更多恶人有样学样,法律所要确保的基本秩序就荡然无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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