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交流站》于7月5日刊登了我的投函《应开始探讨安乐死议题》,7月10日洪雅琳读者发表了《千万别放弃生命》;乍看之下,这两篇文章似乎持对立的观点。一个在劝导国人別轻易放弃生命,另一个却要求合法地选择生命的终点。
其实,若细读两篇文章的內容,两者之间并没有冲突。洪女士是鼓励有轻生念头者,竭尽所能改变自己的想法,坚强地活下去。这是正确的,生命若还有存在的价值,绝对不应该轻言放弃。我所提到的安乐死,则是希望能够通过立法,让国人有放弃生命的权力。所谓应放弃的生命,指的是亳无生存能力与价值,累己累人的生命。
7月12日,林派通读者发表了《也谈“安乐死”》,回应我的呼吁。他所举的例子,是父亲过着类似没有生活尊严的日子的经历,正是我所指的其中一种情况。当生命快走到终点,我们就应让生命的拥有者,在清醒的情况下,决定安详终止。
这项提议,必须由政府组织社会各阶层沟通和探讨,才知道是否能获得大多数国人的支持。目前,已有好些国家,如荷兰、瑞士、新西兰和部分美国州属立法容许安乐死。我们可以参考这些国家是如何界定和允许这项法律的。这或许有助于更有效地探究安乐死的立法过程。安乐死若有一天能够合法化,那么国人在生命失去基本的能力和意义时,或许不必在最后那几年过着失去个人尊严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