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10月18日刊登的刘家凌读者投函《非公职人员收礼的灰色地带》:

感谢作者让我们有机会澄清,对网红的非货币薪酬(non-monetary payments)和实物利益(benefits-in-kind)的税务处理。

艺人、内容创作者和关键意见领袖(key opinion leader)等网红,必须申报所有金钱和非金钱的收入和利益。非金钱利益如属一次性使用或测试产品或服务,且每项利益的价值低于100元,则无须申报。超过100元的非金钱利益,则必须全额申报并纳税。这包括对活动(如婚礼和生日)、旅行或装修的赞助。100元的顶限不适用于经常性利益(recurring benefits),或提供给网红的家人和朋友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申报利益的全部价值并纳税。

公众可通过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查阅这些指导原则,它们包含易于理解的例子。税务局也积极与从事数码经济的纳税人接触,向他们宣导和教育纳税申报义务。纳税人也可拨打1800-356-8300联系税务局,或使用税务局网站的即时聊天功能了解详情。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处长(企业传播)黄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