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是我家庭遗产的法定执行人,同时也是我两位患有精神疾病姐妹的代理人。我们家庭曾尝试通过“家庭协议”(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来解决遗产分配问题,但由于一位家庭成员不同意,导致我们在处理遗产分配上出现困难。

我母亲没立遗嘱,但她在世时,曾录制一份录音,明确表示希望将部分遗产留给两位姐妹作为生活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是还必须遵循《无遗嘱继承法令》,来分配母亲的遗产呢?身为遗产执行人,我须要考虑我母亲的真实意愿。再说,作为两位姐妹的代理人,我必须确保她们的长期生活有保障。

目前的遗产管理书(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即将到期,我希望能有更多时间寻求既能体现公平原则,又能尊重我母亲意愿的解决方案,但却不知道该如何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