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6月20日刊登的陈新发读者投函《托儿所负责人也有责任》:

我们感谢陈先生的投函。幼儿培育署的方针,是确保教职人员和业者共同负起保障儿童安全和福祉的责任。

业者须制定,并有效执行保障儿童安全的政策和标准作业程序。业者和中心负责人也须积极指导和监督员工在幼教中心的日常工作,如定期巡视、课堂观察和传授最佳做法。他们也须确保教职人员专业地履行职责,并遵守现行的幼教中心行为守则。当幼教中心发生事故时,他们应查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长。

此外,自2025年1月起,所有幼教中心须在设施内安装电眼。电眼录像不仅能让教职人员和家长更安心,也能为事故调查提供客观可靠的证据。

尽管陈先生提及的案件发生在2023年11月,当时尚未强制安装电眼,但幼培署已对涉事教职人员和业者展开调查,并根据幼教中心的条例,对管理儿童不当的两人采取了行动。有关前教职人员也被禁止在幼教领域工作。

此事件并不能真实反映大多数幼教人员的辛勤付出,他们为照顾幼儿而不遗余力,也无法反映新加坡幼教的整体水平。幼培署会继续与幼教中心业者合作,确保他们了解监管责任,并对违例者采取严厉行动。除了监管框架外,我们也吁请家长和幼教中心保持坦诚的沟通。这有助于建立信任和牢固的合作关系,而这对于营造安全、温馨的幼教中心环境至关重要。

(幼儿培育署条例与标准司司长李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