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11月4日刊登的赵强民读者投函《房屋经纪不应收取续约佣金》:

房地产代理理事会(Council for Estate Agencies,简称CEA)已在网站上公布“房地产代理协议范本”(Prescribed Estate Agency Agreements),以方便希望聘用房地产经纪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的消费者。这些协议是消费者与房地产经纪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将提供的服务,以及消费者应支付的佣金。

根据CEA为房东出租住宅物业而制定的“房地产代理协议范本”,第4(d)条规定,房东可表明是否希望在续租时,继续聘用同一名房地产经纪,如是,则须注明应支付给经纪的佣金金额。房东可自行决定是否聘用房地产经纪办理续租事宜,且应支付的佣金金额,可与经纪协商。

赵先生的理解是正确的,即房地产经纪在租赁交易中的代理工作,在房东和租户签署租赁协议,并将物业移交给租户后便告结束。一些经纪在租赁期间,代表房东进行的物业管理工作,例如安排水管维修或故障电器修理,并非房地产代理工作,也不受CEA监管。

若房东希望在租约期满后,与同一租户续约,则会被视为签订新租约。在续约时,房地产经纪须要再次进行房地产代理工作,例如根据房东的意愿,起草新的租赁协议、协商新的租金,并对租户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经纪可以为此项工作收取佣金。

我们建议消费者要求他们的经纪解释“房地产代理协议范本”中的条款,并务必在理解所有条款(包括应支付的佣金)后,才签署协议。

我们已联系赵先生以澄清上述事宜。

(房地产代理理事会政策与专业发展司长吴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