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想转用另一家电信公司,希望在携号转网前先测试一下网络信号。因此,我特意寻找标榜“无合约”的手机流量配套,若服务不合适可随时取消。
基于这一理解,我注册了VIVIFI的Vibe10元配套。然而,我随后发现配套要求至少承诺两个完整账单周期(即两次账单),若在月中激活服务,须要按比例支付费用。
在我看来,这一要求实质上构成最短合约期。广告中使用“无合约”一词具有误导性,因为这会让人以为没有最短承诺期。此外,将两个月的最短使用期解释为“鼓励”用户试用服务,与该条件为强制性要求的事实不符。
恳请相关部门调查此事,明确此类广告宣传是否有违消费者保护法,以及在“无合约”配套中设置强制性的最短合约期是否公平、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