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早上,我送太太上班后,便在多车和慢速的亚历山大路开车回家。当交通灯转红时,我跟着前面的车放慢速度。当我的车几乎要处于停止状态时,我看了望后镜,发现一辆小型货车没有放慢车速,快速撞上我的车后方。
我根据车祸的流程,现场拍摄证据,拿对方的资料,就立刻呈报和进行维修估价。涉事司机是一家送货公司的马国员工,但车却是租来的。他当场打电话给上司,也看了估价费用,最后决定通过保险索赔。
司机的上司说他会呈交车祸报告,但我等了五天,他却说司机已回马国,还住进医院,由于联络不上司机,他无法填写报告。我听到这样的回复,顿时很懊恼,也觉得对方很不负责任。我最后得通过我的保险索赔。令我惊讶的是,如果涉事公司没呈交任何报告,即使保险公司要索偿,在公司老板没有填写报告的情况下,租车公司也不会处理。
这个情况揭示制度的缺陷,犯错者可以不负责任,反而是受害者要承担一切后果。这对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者是否公平?随着路上越来越多租用车,当局如何能够保障正确使用公路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