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天富、周学锋:永久地契和租赁地契之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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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过售地计划,将国有土地按99年期限的租赁地契,出售给私人发展商,以发展私人住宅项目。当租赁期满后,该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归还政府。(档案照)
政府通过售地计划,将国有土地按99年期限的租赁地契,出售给私人发展商,以发展私人住宅项目。当租赁期满后,该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归还政府。(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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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80%的土地归政府所有,属永久地契的私有土地供应相对稀少。政府通过售地计划(Government Land Sales,或称GLS),将国有土地按99年期限的租赁地契,出售给私人发展商,以发展私人住宅项目。当租赁期满后,该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归还政府。

在土地稀缺且高度城市化的新加坡,许多结构尚好的建筑,往往在租赁期尚未届满时,就面临被拆除重建的命运。个体业主可联合把他们的私人房地产项目土地的剩余地契和发展权益,转售给私人发展商作整体重建之用。这种对旧建筑重新发展的过程通称为“集体出售”。无论永久地契还是租赁地契房地产的业主,都可以通过集体出售的方式,将房地产卖给私人发展商。

对一个短期租户来说,地契的期限没有差别。但对旨在投资的业主来说,只要房地产得到适当的维护和保养,且建筑结构尚安全,他们可以无限期出租永久地契房产来收取租金。因受租赁期限的限制,租赁房产的价值会随着剩余租契的缩短而逐年减少。相比之下,拥有永久地契房产的业主,就没有这个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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