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刑事审讯采用抗辩式诉讼制度,即各方由律师代表,法官则保持公正。因此,重要的是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以确保公平的审讯。在刑事审讯中,检察官代表国家,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9条保障被告有审讯的权利,以及由自己选择的律师代表的权利,却没有权利获得政府资助的刑事辩护。因此,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必须亲自出庭为自己辩护。他们自然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资源或法律知识来给自己一个公平的辩护机会。这意味着没有平等的权利。

这就是刑事法律援助发挥关键作用之处。新加坡的刑事法律援助最初是由志愿律师提供的,他们于1985年设立了刑事法律援助计划(Criminal Legal Aid Scheme,简称CLAS),为非死刑罪的被告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政府则通过“死罪法律援助计划”(Legal Assistance Scheme for Capital Offences)为面对死刑罪状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不过,政府并没有资助CLAS。这种情况在2007年开始改变,当时新加坡律师公会接管了无偿服务办事处(The Pro Bono Services Office)负责的CLAS。政府开始向CLAS提供间接支持,到2015年,它向CLAS提供直接财政支持,包括向刑事法律援助计划的律师支付工作酬金。在政府的支持下,CLAS得以为更多申请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在2018年开始对刑事法律援助展开检讨之后,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于今年4月宣布,政府将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Public Defender's Office,简称PDO),作为律政部下属的一个部门,由政府全额资助,配备全职公设辩护人。刑事法律援助在政治上是敏感的,因为人们会认为,公帑被花在了不值得的人身上,即那些被指控犯罪的人。然而,刑事法律援助在抗辩式法律制度中,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国家有义务实施公正、尊重法治、无罪推定和被告获得公平审讯权利的刑事司法制度,而刑事法律援助是这一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