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数家出版社的公民与社会发展科教科书表示“香港不是殖民地”。诚然,该论述符合中国一直拥有香港主权的事实,亦纠正香港只受到“殖民统治”的论调,惟诠释欠缺全面,当以“主权”与“国家继承”的关系论证其合法性。
从法律角度,大清最先以条约形式将香港纳入势力范围(国境)。撇除“自古以来”的虚无,政治科学之父让布丹(Jean Bodin)指出“主权(Sovereignty)是一个共和国(Republic)所拥有的绝对和永恆的权利”,国际法亦表明“主权”是国家的权力,以法定政权实体为代表行使“主权”,虽然可能因为外力因素导致暂时无法行使“主权”,但并非代表“主权”丧失。撇除“元清非中国论”,明清交替,大清首次以“中国”在国际法的精神下,与俄罗斯沙皇国签订平等条约——《尼布楚条约》,确立国家边界。虽然大清并不是共和国,但美国新清史学派学者欧立德(Mark C.Elliott)认为,该条约标志着大清将“中国”的定义从“中原地区”转变成“主权国家”(Sovereign State)的概念。从“主权”的定义,大清可说是拥有香港“主权”的过渡国;从“主权国家”的转变,大清可说是拥有香港“主权”的始祖。
香港主权谁属的讨论,涉及政治交替,实际不难理解。大清于鸦片战争和英法联军之役战败,先后签订《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的不平等条约,割让香港岛和九龙半岛,并租借新界予英国99年。但是,由于平等条约确定香港是大清的势力范围在前,后来的不平等条约可被视为外力因素导致其暂时无法行使权力,但不等于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