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国家波黑10月2日举行大选。在投票接近结束的时候,波黑的“太上皇”、国际社会高级代表施密特(Christian Schmidt)宣布修改《波黑选举法》和《波黑联邦宪法》。世界各国通常立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波黑恰恰相反,保护的是主体民族的利益。
波黑有三个主体民族——波斯尼亚克族(波族)、塞尔维亚族(塞族)、克罗地亚族(克族),被称为制宪民族。这三个民族之外的民族被称为“其他”。《波黑宪法》第5章规定:“波黑主席团包括三名成员:一个波族人和一个克族人,每一个从联邦领土直接选举产生;一个塞族人,从塞族共和国领土直接选举产生。”
第4章规定,波黑民族院有15名代表。五名波族人和五名克族人来自联邦;五名塞族人来自塞族共和国。议会两院(代表院和民族院)的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分别来自波族、塞族和克族,轮流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