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鹏:波黑的民族配额制

订户
赠阅文章
订户专享 赠阅文章

早报新添“赠阅文章”功能!凡早报VIP会员,每月可赠阅 5 篇订户专享文章。

了解更多
由于波黑特殊的政治制度设计,每一项重大改革都特别艰难,宪法改革尤其难。(法新社)
由于波黑特殊的政治制度设计,每一项重大改革都特别艰难,宪法改革尤其难。(法新社)

字体大小:

东欧国家波黑10月2日举行大选。在投票接近结束的时候,波黑的“太上皇”、国际社会高级代表施密特(Christian Schmidt)宣布修改《波黑选举法》和《波黑联邦宪法》。世界各国通常立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波黑恰恰相反,保护的是主体民族的利益。

波黑有三个主体民族——波斯尼亚克族(波族)、塞尔维亚族(塞族)、克罗地亚族(克族),被称为制宪民族。这三个民族之外的民族被称为“其他”。《波黑宪法》第5章规定:“波黑主席团包括三名成员:一个波族人和一个克族人,每一个从联邦领土直接选举产生;一个塞族人,从塞族共和国领土直接选举产生。”

第4章规定,波黑民族院有15名代表。五名波族人和五名克族人来自联邦;五名塞族人来自塞族共和国。议会两院(代表院和民族院)的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分别来自波族、塞族和克族,轮流担任。

订阅登录,以继续阅读全文!

LIKE我们的官方脸书网页以获取更多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