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中国一系列舆论事件迭出,触目惊心的并非只有当事者之行为逾矩,更应思考的是,何以此类事件呈现如此之社会影响力。舆论迅速发酵乃至不可收拾的背后,意味着当下舆论法庭之存在,而“法庭”之所以为“法庭”,是指它已对司法过程深度介入,造成较大之压力。

舆论与司法之结合早见于功利主义理念,所谓功利主义司法哲学,在19世纪西方剧烈之现代化进程中,曾非常突出,诉求于司法惩戒的目的,在于其对社会影响之震慑力,将民意和舆论的满足,视作司法本身的社会教育效果。司法既是达成震慑之工具,亦为教育展示之仪式。这种哲学理念,是伴随社会剧烈变动所带来之国民心态浮躁无定,当下中国也是如此,所谓杀一儆百、以儆效尤成为时尚,舆论法庭则伴随着人心之失序而产生。

这种国民之无定心态,也是后发国家之常态,绝非中国特例,导源于所谓“后发定势”,主要指后发国家具有之思维惯式,即借鉴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减少的“试错成本”,构成后发国家的“后发优势”,但如果进入相持阶段,则会构成“后发定势”:一方面,由于未经试错,后发国家的社会缺乏必要训练,无法化解高速增长带来的集体浮躁心态;另一方面,后发国家在追赶期具有明确方向感,但一旦进入持平阶段,这种“与别人对比”获得的方向感,便会转化为“效率上胜别人一筹”之自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