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日拟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把“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言行列入处罚范围,但因缺乏细化阐释,在互联网上业已引发争议。据报道,中国人大网显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从9月1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为期30天,截至9月1日,经已收到8万9219人提出的10万9733条立法意见,大部分意见集中于第43条的斟酌上,诉求慎重立法。

既有之集中于此条的法学讨论有两点:一、所新增之“中华民族情感”作为“法益”——即法律所想要调整保护的对象——在既往的法律中几乎不曾出现,违反立法的规范要求。如果贸然增加此项法益,则意味着涉及立法目的的根本性重大修改。这不是简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能承担的立法资格,须上一位阶法律有调整在先,才可循序跟进。

二、所新增之“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之违法行为陈述,内容缺乏论证力与合理性,难以认定,无有标准,而对行为本身没有限定,则易造成执法权的实质下移,以及裁判权的实质扩大,违背行政合理性,易成为所谓“口袋罪”。由此带来法益增设的合法性缺失问题,与违法行为设定的合理性缺失问题,前者的贸然增加,使得法律体系缺乏逻辑一致;后者则在具体可执行性上容易造成较大流弊。综上为关于43条的主要法学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