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立化中学命案审判结果,让人心里感到五味杂陈。从一个角度看,双方处理这场悲剧的态度非常正面。从受害者父母原谅被告,到被告父母主动道歉并自愿投身青年教育学,甚至到被告决心接受改造并立志帮助其他受心理健康问题困扰的人,其实都是让人欣慰的。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在尊重法院审判的同时,一些对于抑郁症患者和自杀行为的刻画,却值得我们深思。由于此案没有先例,任何论点都有可能帮助或造成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我希望以一个谨慎的态度,讨论心理学能解释的一些问题,从而提供一些反思机会。

许多抑郁症患者并不是在被诊断时才出现症状,影响其思想和行为的。其实,抑郁症有所谓的潜伏期,正因为症状没有达到可以诊断的标准,所以处于亚临床抑郁(sub clinical depression)的状态。虽然自杀意念(suicide ideation)的升幅在高度抑郁症状中最高,但自杀意念的升幅,在低到中度抑郁症状中,仍非常显著。这也意味着,自杀行为甚至自杀未遂的例子,都可能出现在抑郁症诊断前。

就算抑郁症被诊断或自杀行为被发现,我们依然会认为患者有病不医治就是他们的错,而忽略了他们的隐忧。一些年轻的抑郁症患者对医疗人员和学校辅导人员的不信任,源于他们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而受歧视。其次,抑郁症状中的绝望感(hopelessness)也容易导致他们误认任何帮助都是徒劳无功的。最后,对自己的病情缺乏认知,也是常见的精神病症状,被称为“病觉缺失症”(anosognosia)。因此,抑郁症虽然能当成杀人的理由,但以症状来断定一个人的人格或态度,也是缺乏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