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诸如此类的箴言几乎无人不知,早已成为普世公理。既然如此,我们就很难奢望那些手中握有各种权力的官员幡然醒悟,自觉抵制诱惑,不去滥权腐败;更不应该将反腐败的成效,寄托于道德塑造和榜样示范之上,苛求当权者都变成超凡脱俗的圣杰,绝对是不现实的。

换句话说,腐败问题的根子出在“权力”方面,而不是“人”的方面,将“治人”作为反腐败的实现路径,势将不如“治权”效果好,甚至还可能陷入舍本逐末、越反越腐的局面。某种程度上,“治权”机制是否健全,才是决定反腐大计成与败的关键。

综观历史,“治权”之方无非有二:一为削减权力,无权可用自然也就无从腐败。小政府、大社会不只是释放活力的手段,还是一种尽量减少权力数量的体制;“还权于民”实质上也是一种削减权力的机制,当权力回归到人人共享的状态时,就无法用来腐败了。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管制事项过多,权力无处不在,不仅窒息社会活力,更会增加权力寻租的机会;超出实际管理需求的权力,必会异化为贪腐谋利的工具,于社会治理有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