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法律对于人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有非常深刻的认识。他说:“人在完美时是动物中最优者,可一旦离开法律与正义则是最劣者;因武装的非正义是极端危险的,而人一生下来就拥有武装。这些本应在智与德的指引下使用的武装,也可用于最坏的目的。因此,如果人无德,就是动物中最邪恶、最野蛮、最淫荡、最贪狠的……因为执法,是政治社会中维持秩序的根本。”
以苏格兰自由主义者自居的经济学家米泽斯(Ludwig von Mises),则从经济对稳定的诉求来阐发他的法律观。他继承亚里士多德的人性论,说:“关于人性与所有其他生物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观念是怪异的。我们不再认为作为生物的人,从一开始就具有正义观。”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为“经济活动要求稳定的环境。生产过程所采用的周期越长,它在规模和时间跨度上取得的成功就越大。它要求延续性,除非出现极严重的困境,否则这一延续性不可能中断。这就意味着经济活动需要和平而拒绝暴力。”
在他看来,法只能起源于对事物现状的承认,“只有当我们维护现状免受暴力的干扰,使将来的每一次改变都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才会有和平”。这就是保护现有权利的真正意义,是一切法律的核心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