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加坡《公司法》对本地常驻董事(Locally Resident Director)的严格规定,虽有助于反洗钱监管与日常联络的高效实施,但也因标准模糊、执行成本高,引发企业服务商与初创企业的广泛担忧。
2025年4月24日,新加坡高院裁定“挂名”董事郑佳未履行公司法第157(1)条规定的“诚实并合理谨慎地行事”义务,并教唆他人失职,由原本罚款改判为10个月监禁,且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郑佳名义上担任384家公司董事,却未实际参与监督。法院强调,即使是“沉默董事”亦不能免除履职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45条,所有注册公司至少需一名本地常驻董事,该董事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持有相关准证的外籍人士。然而,实践中很多企业聘请“挂名董事”以应对法规要求。虽然企业与挂名董事签署协议限制其参与管理,但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明确表明所有董事均须履行合理谨慎的行事义务,且“挂名董事”说法并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