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院近日在王明星案下判时接纳控辩双方意见,在管辖权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判处他3万元罚款,未判处监禁式刑罚。司法机构网站上公布的口头判决文本中的前两段明确指出,作出这一量刑的法理基础是“judicial mercy”。这个术语由两个词构成,如果采用直译,第一个词译作“司法”,第二个词译作“怜悯”。口头判决文本第一段就作了明确解释:应予施加的惩罚必须与宽大处理的原则相平衡,以达至公平、反映人性。

口头判决也明确援引Chew Soo Chun案作为判例基础。判决文本中所提及的法理清晰。

首先,王明星是在《刑事法典》第204A条(结合第109条定义的教唆罪责)下,被提控犯有教唆妨碍司法公正罪,该条订明的刑罚是监禁最长七年、罚款(未指明上限)或二者兼施。量刑时另纳入考量(taken-into-consideration, TIC)一项第165条(结合第109条)教唆公职人员收受好处的犯行,该条订明的刑罚是监禁最长两年、罚款(未指明上限)或二者兼施。换言之,不论是控罪还是TIC罪,条文本身准许司法机构作出单一罚款的量刑。至于罚款上限则取决于审案的法院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