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日本首相高市早苗11月7日的涉台言论引发的中日关系紧张状态仍在持续。高市11月26日在国会答询时,还援引1951年9月的《旧金山和约》,声称自和约签署后,日本已放弃对台湾的全部权利,“并无认定台湾法律地位的立场”。这被中国舆论批为日本版的“台湾地位未定论”。虽然12月18日高市又表态对11月7日的涉台言论做出“反省”,指相关发言超出了日本政府的“标准答案”,但日方对《旧金山和约》的基本态度应该不会改变。
且不说高市引用《旧金山和约》之举,与1972年9月中日恢复邦交时发表的联合声明严重不符(在该声明里,日本“理解并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归属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而公告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关于日本战败后须把台湾等地归还给中国的作战宗旨),《旧金山和约》本身因违背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书》中关于战后领土安排的相关规定,而受到中国、苏联等战胜国的抵制。从战后东亚领土争端的发展脉络来看,《旧金山和约》的领土条款实际上正是战后该区域的重要乱源之一。
《日本投降书》是直接结束同盟国对日作战行动的权威法律文件,在功能上相当于战争法上的停战协定。但由于投降书规定的停战条件首先就是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而公告又涉及对战后日本领土和殖民地的处置,因此投降书又兼具初步和平条约或和平初约的属性。因为在传统的战争法实践中,领土问题一般由正式的和平条约来处置。如果和平条约签署之前还有和平初约,那么正式和平条约首先应该遵循和平初约的规定。即使有变更,也须征得签署和平初约的所有当事方、至少是主要利益攸关方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