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或者任何地方,我的遗嘱并不代表我的意愿。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困难,导致这份遗嘱可能并不代表我的真实意愿。
出于对生育和死亡的恐惧,我打算立一份遗嘱。我联系了本地的一家律所,询问是否可以立遗嘱。对方问我的遗嘱受益人是谁。我反问他们,是否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未出生的孩子作为受益人。对方回复需要查阅新加坡的相关法律后才能给予答复。第二天,律所来电向我说明了立遗嘱的一些具体程序。首先,他们表示不能在遗嘱中直接写“未出生的孩子”,因为这类对象没有身份证号,缺乏法律上的明确性和特定性,因此在法律上无法被承认为有效的受益人。但他们建议我可以使用“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出生的任何孩子”这样的表述。其次,他们指出,这份遗嘱只在新加坡本地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海外资产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如果我希望包括海外资产,必须在相关国家另立遗嘱。最后,为了使这份遗嘱在新加坡生效,必须指定两位受益人,以及两位非受益人的见证人。
如果一个人没有立遗嘱就去世,那么他的遗产将根据《无遗嘱继承法》来分配。分配顺序是固定的,遗产将在在配偶和子女之间分配,可能结果并不符合死者的真实意愿。未成年的子女在继承前,其遗产通常会由两名指定的监护人或管理人代为管理。这些规定听起来既符合法律规范,也顺应人之常情,但其实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境。现实中,一个人的资产与其社会关系密不可分。这一刻,我突然意识到结婚在社会中和法律上是一道分水岭。字词我已经真正脱离了原生家庭,开始了属于自己的人生轨迹。从法律上看,我生命中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已经不再是我的父母或兄弟姐妹,而是我的配偶与孩子。他们才是法律所承认的我的主要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