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综合讯)香港终审法院昨天(11月4日)就暴动罪的定义作出裁决,裁定“伙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另外,如果只是身处发生非法集结或暴动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综合《明报》与星岛网等多家港媒报道,这项裁决备受关注,因为多起反修例抗争者案件受此影响。

不过终审法院强调,不论被告是否身处现场,推动、鼓励或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均可以按“从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处及被判以与主犯一样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