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仲裁 调解—中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面面观

首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2019年1月24日在北京举行,新中两国的与会嘉宾与专家代表合影留念。(图/律政部提供)
首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2019年1月24日在北京举行,新中两国的与会嘉宾与专家代表合影留念。(图/律政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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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调解均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途径,三者有何不同?冠病疫情给纠纷解决程序带来什么挑战与契机?新加坡与中国在这方面有何合作机会?

六位即将参与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的本地与中国专家,从各自的背景与经验出发,针对以上问题向《联合早报》分享了他们的见解。

来自新加坡与中国的法律与司法界专家将参与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从左到右,嘉宾按发言顺序排列,主持人除外。(图/律政部提供)

诉讼、仲裁、调解的区别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博士介绍,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争议,由法院行使审判权。相较于仲裁和调解,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等特点。

仲裁通过达成协议,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审理,由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相较于诉讼,仲裁具自治性、独立性、民间性、保密性、灵活高效、裁决易于执行等优点。

调解是第三方机构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间沟通信息,促成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及和解协议。相较于仲裁和诉讼,调解的关注重点在于双方达成解决争议的合意而不是单纯的对错是非。

除了上述三种争议解决途径,其实还有混合式的解决机制。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商业争议解决部门主管曾福庆就介绍了“仲裁—调解—仲裁”的方式,即先启动仲裁,在该过程中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可以通过仲裁庭出具裁决书结案,使调解的结果具有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如果调解失败,争议则继续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曾福庆指出,仲裁与调解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发挥调解在速度、成本以及维护商业关系方面的优势。与此同时,若一方违反以仲裁裁决形式确立的调解结果,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4月7日登场,新加坡会场在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中方的会场设在北京和厦门。(图/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面簿)

疫情下的挑战与创新

无论哪种解决机制,这两年来都受到席卷全球的冠病疫情冲击,但这也反逼法律界积极创新。新加坡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主席周于凯说,虽然疫情阻碍了国际争议解决界以往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该界人士遇难呈祥,并迎来了新的思维方式和工具的创新。

例如,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在疫情间除了提升中心的多种设施,也开发了文件共享工具等虚拟支持系统。周于凯说,虽然听证会,尤其是与错综复杂案件有关的,估计将会在预期内恢复原来的面对面互动,但因对抗疫情而诞生的变革性新工具和思维方式将继续共存,并强化现有的案件处理方式与程序。周于凯认为,这呈现了一个良好发展。

中国环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王雪华博士也说,疫情破坏了商务开展的方式,国际供应链已受到严重影响。为应对疫情所采取的隔离和限制措施,给国际仲裁的进行带来了严重阻碍。此外,疫情可能还将影响证据创建、收集和传输的方式。

针对这些挑战的应对方式,王雪华博士建议,在商业合同草拟阶段就应考虑到疫情的情况,重点就合同终止履行事宜和不可抗力条款进行研究,有备无患;其次,对国际仲裁的进行方式予以突破,推广与完善在线仲裁;最后,考虑数字化解决方式的运用,将人工智能和其他新技术融入国际仲裁。

新中法律界的多元合作

新加坡与中国在法律服务方面有许多合作机会。中国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说,中国与新加坡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未来两国可以利用国际商事法庭的特别制度安排,建立更有吸引力的国际商事诉讼制度。

在仲裁合作方面,肖教授认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争议解决机构未来可以在与更多中国仲裁等争议解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同时,加大与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的合作力度,借助这一国际平台,在仲裁、调解方面探讨建立合作机制,以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

新加坡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部门主管王文辉认为,新加坡和中国在推动调解机制方面有共同的价值观,例如华人以和为贵的传统。

王文辉说,虽然中国采用大陆法系而新加坡采用普通法系,但两种制度都力求通过最适合其社会规范、信仰和需求的程序,在争议解决领域为用户带来公正有效的结果。他认为,新中两国可以携手促进调解机制以及国际争端解决程序。

中国在2019年签署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王文辉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为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增加确定性与信心,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核准公约,这将有助于促进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途径。

肖教授则认为,中国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后,须要加快完善商事调解方面的国内立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可执行力,设计公平合理的执行程序,助力中国企业更高效更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由来

联合国大会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决议, 采纳《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并因为将在新加坡举行公约开放供签署仪式,将其命名为《新加坡调解公约》(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 简称《新加坡公约》)。

这份联合国框架下首个以新加坡命名的公约,旨在促成国际商业和解协议的执行,从而促进国际商业发展和跨境贸易。

新加坡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在2019年7月受访时说,公约最终以新加坡命名,显示国际社会对新加坡的信任,并认可新加坡在促成公约制定的过程中的积极参与。

2019年8月7日,《新加坡公约》首批签署国出席了在新加坡举行的签署仪式。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在签署仪式上致辞时说,调解提供更大的灵活度与效率,成本也相对低,能让企业受益,而《新加坡公约》有助推进国际贸易、商务和投资。

《新加坡公约》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55个国家签署公约,其中九国已核准公约。


有兴趣在线上参与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4月7日)的读者可通过此网址报名。

 

【本文由新加坡律政部呈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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