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将讨论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特首若获授权可发证明书认定刑事案涉危害国家安全。
综合香港《明报》和网媒“香港01”等报道,香港立法会秘书长星期天(6月7日)应政府要求,并经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邵家辉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简慧敏同意,两个事务委员会将于星期一(8日)中午12时45分就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举行联席会议。会议将讨论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
根据香港保安局和律政司星期一上午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港府经仔细研究,建议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
文件指出,特首如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或《国安条例》第115条发出证明书,认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关作为涉及国家安全,则该案件即属《香港国安法》第41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该作为而被调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属《国安条例》第 7(d)条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文件提到,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则该项交替罪行也属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港府称,将尽快敲定这次建议的《国安条例》第110条的附属法例条文,并尽快就这项附属法例刊登宪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考虑到这项附属法例对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政府建议这项附属法例于刊宪当日开始实施。
去年5月,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也曾应政府要求,于翌日与司法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当时提出两项立法建议,一是根据去年3月通过并实施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简称《国安条例》)第 110 条订立附属条例,以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二是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宣布国安公署某些处所为禁地。
今年3月,香港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香港国安法》第43条修订实施细则,赋权警务人员可取得手机等设备密码,违者可囚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