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星期五(6月12日)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其中包括在野民众党力推的一项条文,即明定被判处自由刑但获准易服社会劳动者,仍可登记参选公职人员。
综合台湾《联合报》《自由时报》报道,现行选罢法规定,曾犯贪污、《国家安全法》等重大刑案,被判处有期徒刑确定并受缓刑宣告者,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
随着年底九合一地方选举逼近,为避免参选人仅因受法院缓刑宣告而丧失参选资格,朝野立委纷纷提出修法草案。其中,国民党与民进党均同意放宽对被判缓刑者的参选限制,而民众党主张额外纳入“易刑处分”条款,被绿营质疑是为新竹市长高虹安量身打造,导致朝野无法达成共识。
民众党星期五在院会中提出再修正动议,将原本宽泛的“易刑”修改并限缩为“易服社会劳动之自由刑者”,这一条文最终凭借蓝白阵营的人数优势获得通过。
所谓“易刑处分”,是指法院宣告的刑罚因特殊事由难以或不宜执行时,依法变更执行方式的替代措施。去年,新竹市长高虹安因诬告案二审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虽然诬告罪不适用“易科罚金”,但能在检察官同意的前提下改以“社会劳动方式”代替入监。因此,民众党的提案被质疑是替高虹安争取连任新竹市长解套。
但民众党立委许忠信称,宪法保障公民的选举及被选举权,根据比例原则,若法官认为犯罪者需要褫夺公权,选罢法再用行政法限制人民参选,这是违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