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新增涉外条款引发外资关注,受访学者分析,这项表面上属于司法检察制度改革的条文,折射出北京加速构建和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的外向型法律“工具箱”。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于6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新增“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对侵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组织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涉外公益诉讼条款。分析认为,相关法案最快可能于今年底完成立法。

由于官方并未明确说明,哪些行为将成为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也未具体界定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定义,因此这项条文发布后立即引发外界关注。

《华尔街日报》引述顾问公司Trivium China分析称,公益诉讼可能导致法院发布禁制令(injunction)及要求赔偿,不仅影响企业营收与营运,也可能损害企业声誉,这使企业需要应对的风险又增加了一层。中国美国商会也强调,透明度、可预测性、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一致适用,对维持企业信心和持续投资至关重要。

事实上,中国在2023年针对咨询顾问产业展开“反间谍”行动,包括官方通报调查咨询公司凯盛融英,指其为境外机构提供涉及敏感内容的咨询服务;美思明智集团北京办事处员工遭拘留、贝恩上海办事处遭调查等,让外资顾问和商业研究行业感受到压力,并加深外企对在华从事商业情报调查和资料搜集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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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分析认为,自2021年《反外国制裁法》通过以来,中国的涉外法律工具已从最初的“对等报复”,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与跨部门协作。

梳理近年来的立法脉络可见,中国自2021年初由商务部推出《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建立通报、禁令与救济机制起,便拉开了系统化法律反制的序幕。同年6月,《反外国制裁法》正式立法,授权中国对参与对华制裁的外国个人与组织采取拒签、冻结财产、限制交易合作等反制措施。

去年3月,官方进一步公布《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今年4月,《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正式施行,明确授权有关部门认定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禁止境内组织和个人执行或协助执行,并设置“恶意实体清单”、禁执令、民事索赔、行政处罚等工具,是反长臂管辖制度的重大升级。

台湾国防安全研究院副研究员林雅铃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分析,中国大陆近年已形成“安全大于经济”的治理逻辑,除上述相关立法外,《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也将反制裁、出口管制、数据跨境、关键产业和供应链安全都纳入国安治理。

她说,《检察公益诉讼法》涉外条款尚未明确界定哪些行为构成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会使中国大陆经商环境的不确定性或不透明性提高。

林雅铃判断,这套法律工具会加速跨国企业去风险化。中美竞争下,企业原本已因美国出口管制、供应链审查和合规要求而调整布局;面对北京的反制裁与公益诉讼工具,企业将受到双重压力。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公共政策与全球事务学院中国研究中心(CCR)联合主任傅强长年从事中国司法体系改革研究。他7月1日在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演讲时则指出,公益诉讼是检察院在监察体制改革后,通过新业务寻求新制度定位的途径之一。

在2018年的监察体制改革后,原本由检察院掌握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侦查权转移至纪委监委。

傅强形容,“两反转隶”后的检察院一度像是“老虎丢掉牙齿”;但近年强化的公益诉讼,让检察院不再只是刑事追诉与司法监督机关,也能主动介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不作为等议题的调查。

学者:新增条款未必是以国安思维针对外国组织

针对《检察公益诉讼法》二审稿新增的涉外条款,傅强问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指出,这代表公益诉讼“有一点推广到涉外领域”,也反映出北京近年对涉外法治、海事与知识产权等领域的高度重视。

他研判,这可能是官方为了未来因应特定情况,预先设置的法律工具,但不宜简单地解读为检察机关已具备成熟的涉外反制能力,或必然是以国安思维针对外国组织和个人。

傅强直言,中国涉外司法人才主要集中在法院系统,尤其是知识产权庭和海事法院;相较之下,“检察院其实没有这个资源(处理涉外案件)。你就是给它这个权力,它现在也做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