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西:社团组织与运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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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是由一群有着共同目的与爱好的人士,聚在一齐参与讨论与活动的平台,但同时又要有一些条规让大家遵守,才不致有纠纷。条规就是会的章程。章程是会与个别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还有理事会与会员之间的一种私下的合同。大家要遵守。若有纠纷闹上法庭,法庭就要按章程来处理。


有时章程并不是由律师拟定,而是由缺乏经验的人士拟定。因此法庭在考虑章程条文时会看会的宗旨和活动,尽量不让文字或文法上的缺陷来影响这种合约上的安排,有时会的一向做法或与章程的条文不吻合,若这种做法已被所有会员接受,也可被默许。不过坚持有这种默许的人,必须提出有力的证据。


章程一般必须涵盖十二三个事项,稍后我们会讨论。有人主张章程要越详细越好。但太详细有时前面的条文与稍微后面一点的条文没有很好的衔接,产生漏洞。章程要涵盖全面但是条文不必写得太细致。重要的规定和原则要写出来,但牵涉到的一些更详细或程序性的东西,可以制定附录或细则。例如说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成立募捐小组或文化活动小组。这些小组的活动方式等细节,可另外制定细则。细则应在理事会通过。若细则谈及社团的管理方式等重要事项,则要社团注册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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