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综合讯)马来西亚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将冒犯(offensive)及惹人厌(annoy)列为定罪依据的条文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

上诉庭法官李瑞成星期二(8月19日)宣判时说,这项裁决具有指标意义,因为这将影响所有援引同一条文提控的案件。

李瑞成指出,这些字眼违反联邦宪法中有关限制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条文,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他说,以冒犯或惹人厌为提控理据,无法解释它们如何危害公共秩序。

他说:“我们认为,冒犯与惹人厌这些争议性字眼,并非宪法可接受的言论自由限制。我们因此裁定相关条文违宪并删除它。”

联邦政府去年12月修订《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将原本的冒犯改为严重冒犯(grossly offensive),并于今年2月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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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上诉案涉及诠释宪法,因此上诉庭没有针对堂费发出谕令。联邦政府将针对判决向联邦法院上诉。

非政府组织“难民庇护所”创办人柯玉莉闻判后形容这是马来西亚的胜利,也是民主与言论自由的重要里程碑。

柯玉莉2020年6月在社媒发文指移民局扣留中心官员恶劣对待难民,当局随即对她的言论展开调查。

总检察署2021年7月援引《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提控她不当使用网络设备发表冒犯言论。吉隆坡地方法庭2022年4月指控状有缺陷,裁定柯玉莉无事省释。

柯玉莉2021年8月入禀沙亚南高等法庭,指《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将冒犯与惹人厌列为定罪依据的条文违宪。沙亚南高庭2023年9月驳回柯玉莉的入禀,她随即向上诉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