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吉隆坡高庭裁定,通缉犯刘特佐的亲信陈金龙与姐姐刘美玲共须偿还近28亿美元(约36亿5000万新元)给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

陈金龙与刘美玲目前下落不明。两人均未提出抗辩,法庭因此在他们缺庭的情况下,根据2012年法院规则审理此案。

据《星洲日报》报道,吉隆坡高庭法官玛哈占星期二(11月25日)宣判时说,诉方提交的证据显示,一个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一马公司)的资金转移遭人以不同方式和分阶段挪用,当中许多关键交易与陈金龙有关。

有证据显示,陈金龙是Alsen Chance及Blackstone两家公司的户头持有者,并透过这两个户头接收总额27亿9533万3000美元的一马公司资金。

法官说:“他与刘特佐是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也在资金分配和分层转移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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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证据显示,刘美玲通过四笔交易从父亲刘福平那里接收80万9319美元。这笔钱被认定是Good Star公司挪用的一马公司资金。

法官说:“这些转账是无偿的,缺乏任何商业理由……身为刘特佐的姐姐,她作为被挪资金的受益人,完全符合这种借家族隐匿资金的模式。”

“受益人的身份、交易结构以及刘特佐和(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角色都证实,到达陈金龙和刘美玲手中的资金是赃款。”

法官认为,陈金龙和刘美玲两人明知资金来源却仍接收资金,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谕令两人交还他们因欺诈诉方所得的资金。陈金龙须偿还27亿9533万3000美元,刘美玲须偿还80万9319美元。

法官也指出,判决金额须自相关日期起按5%年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全数清偿为止。法官也谕令两人共同承担50万令吉(约15万7400新元)堂费。

除了刘美玲和陈金龙,一马公司也起诉了刘特佐及其父亲刘福平、母亲吴玉幼,和弟弟刘特陞,向他们声索37亿8000万美元遭挪用的一马公司资金。一马公司指这些人涉及欺诈隐瞒、欺诈挪用资金,以及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