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要为工作人士争取雇佣权益的全国职工总会,另一方则是代表雇主阐明商业成本上升的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前者希望所有员工都享有全面的年假福利,包括允许员工把一年中未用完的年假留到来年,后者却担心这么做无形中将加大雇主的人力成本。
为权衡双方考量,加上人力部的劳资政三方协作伙伴经磋商后,决定只让受《雇佣法令》第四章节保护的员工有权利把剩余年假留到来年继续使用。不过,所有雇员能够享有法定的年假福利。
修正后法案扩大保护本地雇员
雇佣法令第四章是关于休息日、工作时长、超时薪金与其他服务条件的章节。目前,第四章节法令保护范围涵盖月入4500元以下的劳力工人,以及月入不超过2500元的非劳力工人,但不包括经理和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