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83年却只援引六次的煽动法令,昨天经国会三读通过废除。法令一些仍适用的条文将由修正的刑事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等,更具针对性和精细的条文涵盖和处理。
1938年生效的煽动法令主要用来遏制民间对英国殖民统治的反抗,惩戒具煽动性质行为,包括激起对政府和司法体制的仇恨、煽动民众通过非法途径更改法定事项,以及激起不同族群或社群之间的敌对情绪。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昨天在国会为煽动法令(废除)法案提出二读时说,以现今新加坡的情况来看,煽动法的一些主要条文已不适用,比如激起人民对政府不满就不该当作犯罪行为。“如果是罪行,许多人,包括国会里的许多人都会被视为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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