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高成本低 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渐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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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解决争议机制近年来在国际商事争议中受到欢迎,不少合约事先约定在出现纠纷时先协商,再考虑诉讼或仲裁。

新中两国的律师与法律专家昨天在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上,探讨了国际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

新加坡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辉在论坛上说,诉讼、仲裁和调解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途径,近年来,他们经常看到国际或是跨境的商事合约出现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当事人愿维护商业关系是首要因素

他说,这类条款一般是约定合约双方在发生纠纷后的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若无法解决则进行下一层程序,例如通过第三方或调解机构协助调解。纠纷仍无法化解时,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中国环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雪华博士也说,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现在很受欢迎,使用频率仅次于国际仲裁或国际诉讼。“首要因素就是当事人愿意维护商业关系,第二个就是它有效率、成本比较低。”

另外,王雪华说:“在仲裁程序中,先提出调解的一方可能会显得底气不足,但如果争议解决条款本身就涵盖调解程序,双方在平等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反而可能扭转局势,解决争议。”

55国已签《新加坡公约》仲裁机制料更少人选用

不过他也说,若未完成条款中列明的协商期,提前启动仲裁程序,一些仲裁庭会选择中断仲裁程序,导致解决程序延长。而即使仲裁庭给予裁决,日后也有可能被撤销或不予执行,但中国的法院会视个别案例而定。 

王文辉则说,目前各国、各法律体系对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并没有一致的态度,因此对是否可以不完成协商期就进行仲裁的接受度不一。

混合型解决机制也能以“仲裁—调解—仲裁”的方式进行,即在仲裁程序开展前或开展期间进行调解。

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福庆说,这种形式早前比较有吸引力是因为企业须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以方便在《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约160个缔约国执行。如今有《新加坡调解公约》,意味着可能会有越来越多国家承认调解协议,使用仲裁机制的人可能会因此减少。《新加坡公约》已有55个国家签署,其中九个国家已核准公约。企业可向这些已核准公约的国家的法庭提出申请,以跨境执行调解协议。

论坛也针对仲裁创新与国际合作进行讨论,参与嘉宾包括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主席露西·里德(Lucy Reed)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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