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男子与女友分手后死缠烂打,求复合不果就对她施暴;原被判强奸罪名不成立的男子,经控方上诉后被改判罪成,须坐牢13年和打鞭12下。

控方指出,本案有多方面的证据足以将被告定罪,包括受害人本身的证词、目击受害人在案发后情绪崩溃的其他证人,以及她脖子上的伤势与被施暴的说辞吻合等,但高庭法官早前对这些证据做出不正确的判断,才会错误裁定被告无罪。上诉庭三司接受控方的立场,并且将在日后发表书面判词,阐明改判被告罪成的具体理由。

来自马来西亚的被告面对一项严重强奸控状,指他在2017年8月6日中午时分,在宏茂桥某组屋单位内猛掐前女友的脖子并强奸她。前女友当时31岁,同样来自马来西亚。为了保护受害人,法庭谕令媒体不可报道任何可能泄露她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