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未成年受害人同意当重要求情因素 大法官裁定部分性侵案判刑过轻 日后不可当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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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宗教组织义工与13岁少女发生性行为,原被判监六年和打鞭三下,大法官梅达顺批准他的上诉,刑罚减为坐牢三年半和无须打鞭,但他也特别点出,过往同类案件在判刑上所出现的错误。

大法官星期四(9月29日)发表上诉裁决时指出,在部分涉及14岁以下受害人的性侵案判例中,法庭错把受害人同意发生性行为当成重要的求情因素,并且没有采用正确的判刑框架,以致这些案件的刑罚明显过轻,大多是少于四年的刑期。

不过,如果按照正确框架来定夺本案刑罚,这将显著加重被告所面对的处分,大法官认为这么做对被告不公平。为此,他决定在本案继续参照过往同类案件的刑罚,让被告减刑至三年半监禁。但大法官同时裁定,过去的错误判例日后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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