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总理李光耀生前先后立定七份遗嘱,其中的拆除条款,一方面注明他的愿望是拆除欧思礼路38号,另一方面也指出,若他的子女因为法律条例改变而无法拆除房子,他希望房子不会开放给家人及后代以外的人。

这项条款出现在第一版的遗嘱里,但从第五版本和第六版本的遗嘱中删除,最终又出现在最后的版本中。

最后一份遗嘱的签订过程也受到争议。柯金梨作为李光耀的律师,曾帮他拟写第一至第六版本遗嘱,却没有参与订立最后一份遗嘱,而是由李光耀的二媳妇林学芬代表他处理遗嘱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