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律师在提交执业申请时,主动承认在六年前提交的大学论文中,有高达42%的内容与其他学术文章相似,但他声称自己当时是因感冒身体不适,加上最后期限过于紧迫,才没来得及在论文中标明出处。
大法官梅达顺星期二(4月11日)发表口头裁决时指出,这项申请的主要论点,在于准律师苏里亚(Suria Shaik Aziz)提交论文时是否有意抄袭,或者他只是来不及标明出处就草草提交。
对此,大法官不同意苏里亚的立场,因为早在苏里亚提交论文初稿时,教授就曾提醒他必须标注参考书目,否则有抄袭的可能,而校方也不会接受这样的论文。苏里亚清楚知道必须做标注参考书目,也知道抄袭的后果,但他却罔顾论文里高达42%的文本相似度就直接提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