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患有糖尿病须动手术,男子声称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能靠贩运毒品赚钱支付医药费;他坚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有必要”的,上诉要求最高法院推翻他的死罪,但最终被驳回。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三司在判词中解释,若要采用“必要性辩护”(defence of necessity)的立场,根据法律,被告必须证明他选择触法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程度的伤害”,同时他必须没有预谋地参与犯罪活动,但被告的情况并非如此。

被告哈米尔(Muhammad Hamir B Laka,56岁)被控在2019年9月23日下午时分,贩运含有39.71克二醋吗啡(diamorphine、俗称海洛因)的毒品,他早前在高庭受审后被判罪成和死刑。不服所判的他上诉至最高法院,三司维持原判,并于本月发表判词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