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诉讼”(representative action)指的是由一人或多人代表一群人发起诉讼或应诉。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常见的集体诉讼(class action)不同,新加坡的法律程序要求所有索赔人具名,不能以不具名的方式参与这类诉讼。

立杰律师事务所(Rajah & Tann)争议解决副主管维凯(Vikram Nair)律师解释,在美国等国家,集体诉讼常用于一群人遭受损害后,起诉制药公司、烟草公司或涉嫌歧视的雇主,不必具名每个索赔人。这种法律程序在新加坡并不存在,代表诉讼在本地需要列明几个具名的索赔人,以代表同样利益者向法院提出集体诉讼。

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银行与财务纠纷主管张俊伟律师说,代表诉讼的目标是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在同一问题上出现多起独立诉讼。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代表诉讼的最低人数,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决定是否接受代表诉讼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