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以公职人员身份,索取和接受价值40万余元的物品及好处,被判总计12个月监禁。
易华仁上星期二(9月24日)承认了四项以公职人员身份索取好处,违反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罪名,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并同意将其余30项也属于第165节条文的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高庭法官洪承利发表了164段、长达75页的判词,阐明判决理由。《联合早报》根据最高法院发表的案件摘要,整理出判决重点。
损害公共机构的信任与廉洁
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是有效治理的基石,而一名公职人员的所作所为一旦被认为有失廉洁和问责标准,就会轻易地破坏这种信任和信心。这进而可能对政府履行职能产生不利影响。
本案需要考虑在以下情况下应采取何种适当的量刑方法:根据《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此罪行的实质是在公职人员从与利益相关的人员或任何关联人士处收受或获取金钱利益,而这些利益令人质疑该公职人员的廉洁和忠诚的情况下,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和廉洁造成的损害。
这个条文并无规定所收利益,必须是与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行使权力或向任何人提供服务或拒绝提供服务有关的报酬。只要公职人员知道给予有价值物品者曾与、正在与或很可能与参与任何与他的职务有关联,或与该他的上级的公务职能有任何关联,即属违法。
《刑事法典》第161节至165节条文所列罪行专门针对涉及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与《防止贪污法令》中的罪行相比,其范围更侧重于打击各种形式的贿赂公职人员和公职人员受贿行为。
公职人员凭借其公职身份被赋予地位和权力,目的是为公众利益服务,而从与其公务职责有关联的人员收取礼物,则是滥用这种权力。
刑罚须具威慑力 公职越高罪责越重
犯罪公职人员的职位越高,罪责就越重。高级官员通常对重大的商业交易或诉讼拥有更大的潜在影响力,因此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也更大。此外,这些人为公职人员树立按照高标准廉正行事的榜样,并且必须避免让人认为他们容易受到金钱利益的影响。接受高级公职任命的人员承担着与其职位相关的重大责任以及相应的权力和地位,因此,在滥用职权获取有价值礼物的情况下,通常应被视为罪责更大。
犯罪者是否意识到给予者是出于培养对其好感和忠诚度的动机,也是量刑时的一个相关因素。如果犯罪者知道给予者的利益与其公务职能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获取有价值物品,就表明其犯罪心理状态更为恶劣。
如果给予者对犯罪者因其公职身份而从事的业务有重大利益,而犯罪者对此知情,这一因素则可能具有相关性。
换言之,受贿者越清楚行贿者付出的经济或个人利益,其接受利益的罪责就越重。这是因为,受贿者明知行贿者为了拉拢和收买自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表明受贿者严重滥用了公众对其公职廉洁的信任。
易华仁部分行为经深思熟虑
关于第6项和第26项控状,被告是部长兼新加坡一级方程式大奖赛(F1)指导委员会主席。作为部长,他担任着最高级别的行政职务。这使得他能够对涉及广泛公众利益的交易施加巨大影响。此外,被告作为F1指导委员会主席,负责新加坡F1赛事,并且是政府与新加坡大奖赛私人有限公司(SGP)就新加坡F1赛事相关业务事宜进行谈判的首席谈判代表。在犯下第六项控状所述罪行时,被告的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为他明确要求获得这些有价值物品。同样,在犯下第26项控状所述罪行时,被告的行为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他为了方便自己参加多哈之行而紧急请假。
关于第29项和第33项控状,被告作为交通部长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加重了他的罪责。作为交通部长,被告负责陆路交通管理局(LTA),而陆交局参与了与地铁相关的建设项目。
即使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利用其影响力,在与商人王明星或林国城有关联的商业交易(即新加坡F1合同和“为现有丹那美拉地铁站和现有高架桥进行增建和改建工程”的T315合同)中偏袒王明星或林国城,但鉴于被告作为部长的经验和地位,也不能认为被告的罪责较轻。
在犯下这些罪行时,被告已经担任部长六到10年了。鉴于被告的职位,他让自己处于容易受到与其公职身份有利害关系人员所给予的金钱利益影响的位置,因此他的罪责更大。
相反,关于第29项和第33项控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接受林国城赠送的礼物时是经过预谋或深思熟虑的。
在犯下第6项控状所述罪行时,被告作为贸工部长(工业),还负责新加坡旅游局。当时,被告也知道王明星与SGP和旅游局之间的一项交易有关,即预留一定数量的免费新加坡F1大奖赛门票,用于推广目的。在犯下第6项和第26项控状所述罪行时,被告知道王明星参与了旅游局与SGP之间为推广、主办和举办一年一度的新加坡F1大奖赛而建立的长期业务关系的一部分。这种长期业务关系从2008年持续到2023年(2020年和2021年除外,当时由于冠病疫情,新加坡F1大奖赛没有举行)。
交于量刑考虑的控状揭发被告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犯罪规模、范围和重复性。因此,这些控状构成了加重第6项、第26项、第29项和第33项控状罪责的因素。
退还利益不能弥补对公共机构信任的损害
被告的公共服务和对新加坡的贡献在量刑时,没有起到加重或减轻处罚的作用。
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即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的损害,不太可能因被告自愿退还其所得利益而得到充分弥补。同样重要的是,被告同时发表公开声明,否认控状中的指控,并声称自己是无辜的。
不同意辩方说易华仁“打算尽快认罪”
法院驳回了辩方关于被告已表示打算尽快对其余控状认罪的说法。被告一直坚称,他将对所有控状进行抗辩,其中大部分控状是根据《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提出的(在修改第25项和第26项控状之前,共计35项控状中的32项)。被告本可以在诉讼的较早阶段表明他打算对除了第25项和第26项控状之外的其他控状认罪,在这种情况下,辩方本可以申请在第25项和第26项控状的审判结束后,再处理其余控状。
鉴于被告认罪,对第26项控状的刑期减少30%,对其余刑期(第6项、第27项、第29项和第33项控状)减少10%是适当的。
法官认为12个月刑期与罪责相称
考虑到被告的犯罪总体情况,总计12个月的刑期与其罪责相称。考虑到被告的前途和过往记录,总刑期也不会过长。法院在确定具体刑期时,考虑了某些加重处罚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根据《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交由被告认罪和交于量刑考虑的相似性;
被告犯罪的总时长;
对公共利益以及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的总体损害;
以及被告担任的高级公职。
因此,法院在评估总刑期与其总体犯罪行为的相称性时,特别注意不要重复计算这些对被告不利的因素。
在考虑适当的刑期时,法院适当考虑了控辩双方对适当刑期的各自立场,但最终无法同意双方的立场。法院认为,判处高于双方立场的刑期是适当的。采纳任何一方的陈词都会导致明显不足的刑期。
下列图表概述所判处的刑期:
案件背景
易华仁(“被告”)曾任新加坡政府内阁部长。从2015年到2022年,身为一名公职人员,他在担任部长期间,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获取了王明星和林国城各种有价值的物品。尽管他知道他们参与了与其公务职能有关联的商业交易,但他仍然这样做。
被告对一项根据《刑事法典》(2008年修订版第224章)第165节条文提出的控状、三项根据《刑事法典》(2020年修订版)第165节条文提出的控状以及一项根据《刑事法典》(2020年修订版)第 204A(a)节条文提出的控状表示认罪。被告还承认了根据《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提出的其他30项控状,并同意将这些控状交由量刑考虑。
易华仁承认五项控状,其中四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指他以公职人员身份索取好处,以下是相关案情。
第6项控状:
2017年9月或之前,新加坡大奖赛私人有限公司(“SGP”)副主席冼伟雄询问被告,他需要多少张2017年新加坡一级方程式大奖赛(“新加坡F1”)的门票。冼伟雄这样做是根据王明星此前给他的指示,即为被告分配免费的新加坡F1大奖赛门票。被告告诉冼伟雄,他需要10张2017年新加坡F1大奖赛的绿色包厢(Green Room)门票。
这10张绿色包厢门票送到被告手中。每张绿色包厢门票的价值为4226元5角,10张绿色包厢门票总值4万2265元。被告将这些门票分发给了他的家人、朋友和其他人,让他们观看2017年新加坡F1大奖赛。被告没有支付这10张绿色包厢门票的费用。他也没有向政府申报他从王明星那里获得这些门票。被告当时知道王明星参与了2012年9月22日的一项新加坡F1大奖赛相关协议,该协议与被告作为部长兼F1指导委员会主席的公务职能有关联。
第26项控状:
2022年12月6日或之前,王明星询问被告是否愿意和他一起去卡塔尔旅行(“多哈之行”)。王明星告诉被告,他将乘坐他的私人飞机前往卡塔尔,被告将作为他的客人前往,他会照顾好被告。被告接受了王明星的邀请,但表示他需要在2022年12月11日之前返回新加坡。王明星回答说,他会安排被告乘坐商业航班返回新加坡。被告接受了王明星的提议。
2022年12月10日,被告乘坐王明星的私人飞机从新加坡飞往卡塔尔多哈(“新加坡-多哈航班”)。新加坡-多哈航班的价值约为7700美元或1万零410元4角。在多哈,被告在多哈四季酒店(“多哈酒店住宿”)住了一晚。多哈酒店住宿的价值为4737元6角3分。这笔费用由SGP按照王明星的指示支付。2022年12月11日,被告乘坐商务舱航班从多哈飞往新加坡(“多哈-新加坡航班”)。多哈-新加坡航班的价值为5700元。这笔费用同样由SGP按照王明星的指示支付。
被告没有支付新加坡-多哈航班或多哈酒店住宿的费用。在多哈之行之前或期间,他也没有支付多哈-新加坡航班的费用。被告也没有向政府申报他从王明星获得了新加坡-多哈航班、多哈酒店住宿或多哈-新加坡航班。被告当时知道王明星参与了2022年至2028年新加坡F大奖赛的协议,该协议与被告作为部长兼F1指导委员会主席的公务职能有关联。
第29项控状:
2021年年底,被告请求林国城帮他寻找威士忌和红酒。2021年11月 14日,被告通过WhatsApp向林国城发送了一瓶Gordon & MacPhail Caol Ila威士忌的截图,询问林国城向他的惯常供应商咨询对此有何看法。林国城回答说,他“会和(他的)供应商核实,然后再回复”。
2022年1月7日,林国城告知被告,他已经购买了两瓶Gordon & MacPhail Caol Ila威士忌,并将与一批红酒一起送给他。被告表示知道了并感谢林国城。2022年1月,林国城安排将14瓶威士忌和葡萄酒送到被告的住所,总值约3255元7角5分。
被告没有支付这14瓶威士忌和葡萄酒的费用。他也没有向政府申报他从林国城获得了这些酒。他当时知道林国城参与了“为现有丹那美拉地铁站和现有高架桥进行增建和改建工程”(“T315合同”)的履行,该合同与其作为交通部长的公务职能有关联。
第33项控状:
2022年6月,被告从林国城处获得了一辆价值7907元5角的布朗登(Brompton)T Line脚踏车。被告没有支付这辆脚踏车的费用,也没有向政府申报他从林国城处获得了这辆脚踏车。
被告当时知道林国城参与了T315合同的履行,该合同与其作为交通部长的公务职能有关联。
第27项控状,被指妨碍司法公正:
2023年5月18日至23日期间,王明星告知被告,贪污调查局在调查另一起案件的过程中,查获了新加坡-多哈航班的乘客名单。第二天,被告要求王明星让SGP向他收取与多哈之行相关的费用,包括多哈-新加坡航班的费用。王明星同意了。2023年5月25日或前后,被告通过向SGP开具一张5700新元的支票,支付了多哈-新加坡航班的费用。这是一种有可能妨碍司法程序的行为,因为它降低了被告因多哈之行而被贪污调查局调查的可能性。此外,被告当时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妨碍司法程序。
易华仁退还利益
2024年9月23日,被告将他抵触《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所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交于量刑考虑的控状)全额交给会计长,金额为38万零305元9角5分。这不包括贪污调查局在调查过程中扣押的财产价值,也不包括被告已经向新加坡大奖赛公司支付的多哈飞往新加坡航班的价值。
被告此前已经自愿退还了自2023年7月贪污调查局开始调查以来,他作为部长领取的所有薪水和作为议员领取的所有津贴。
(备注:本文内容翻译部分由人工智能工具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