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两名商人是不是自愿给前部长易华仁好处和贵重物品,身为公职人员,易华仁索取或接受物品的行为,已损害了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心。

高庭法官洪承利说:“既然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是一项关于损害公共机构诚信的罪名,我无法接受辩方以赠予者未蒙受经济损失作为求情理由。赠予者自愿送上贵重物品并非减轻刑罚的因素,因为这不会降低被告罪责,也不能减少公众对公共机构信心流失造成的损害。”

法官认为,若犯罪者明知赠予者会自愿送上物品来拉拢他,或让他感觉受到牵制,那他行事前应深思熟虑。在这样的情况犯案,被告的罪责其实更重。

法官是在星期四(10月3日)发出的判词中,逐点反驳辩方早前提出的一些求情理由,包括称富商王明星和建筑商林国城没有因此蒙受任何损失。

例如,文达星高级律师当时说,2022年王明星邀请易华仁到卡塔尔首都多哈时,他早已安排私人飞机载他们一群人出行,无论易华仁有没有去,他还是必须支付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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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达星求情时也提到,易华仁把违法得到的约38万元好处交给贪污调查局,也同意当局充公总值1万7000多元的物品,并列出他过去数十年来为公共服务领域做的贡献。

一般上,被告若及时并主动地做出赔偿弥补所犯的过错,显示他有悔过之心,法庭会把这视为求情因素。

法官:服务贡献仅“中立因素” 不会左右刑罚

不过,针对易华仁案件,法官认为:“被告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即影响人们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这应该不会因为他把钱交出来而获得弥补。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我看来,他也同时公开发表声明,否认控状中的指控,并坚称自己无罪。”

法官因此认为难以接受易华仁心存悔意,以及他有意补偿。他说,虽然他交出所得利益有一点加分作用,但是由于他没有在诉讼前期就那么做,减轻刑罚的作用较小。

至于易华仁的公共服务成就,法官说,若有其他更重要的判刑考量,如所制定的刑罚能不能起阻吓作用,那法庭就不会太看重被告过去的贡献。本案中,易华仁在公共服务的贡献顶多是一个不会左右刑罚的“中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