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仁的罪责有多重?

易华仁在案发期间担任交通部长,已身处高位六年至10年。他也是F1赛事指导委员会主席,是政府在F1赛事上主要负责协商的代表。担任要职的人通常对重大商业交易或程序,具有较大的潜在影响力,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也较大。

涉案公职人员的职位越高,罪责也越重。他们也有责任为其他公职人员树立廉洁与自律的高标准。如果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贵重礼物,罪加一等。因此,从易华仁的职位和资历来看,他的罪责较重。  

另外,易华仁接受王明星的好处,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在这期间,他清楚知道王明星参与新加坡旅游局和新加坡赛车公司的商业往来。因此,尽管易华仁没有主动索取这些好处,他不能被视为被动的收礼者,这进一步加重了他的罪责。 

易华仁获取的好处价值不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他的罪责。

接受好处构成什么伤害?

易华仁接受与他有业务往来者的好处,影响公众对采购流程独立性,以及公职人员廉洁的信任。即使对方自愿提供好处,也不能减轻易华仁的罪责,或减少公众因此对公共机构信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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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获得的金钱利益越大,对公共机构信任造成的伤害就越大,而且只要让人觉得违例者受到赠礼者的影响,这本身就是一种伤害。

然而,法庭不应过分强调贵重物品的价值,因为接受或获取贵重物品本身,就是罪行的构成要素。其次,评估伤害的程度时,物品的价值只是其中一项指标,还需要考虑整体情况。一般来说,涉案人的职位越重要,伤害就越大。

加重刑罚有哪些因素?

除了易华仁承认的五项控状,法官在量刑时,还考虑了另外30项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下的控状。这些控状也是加重刑罚的因素之一。

此外,加重刑罚的因素还包括:易华仁的犯案时长、对公共利益和公共机构信任的损害程度,以及易华仁所担任的高职。

为何三项控状刑期分开执行? 

若罪犯犯下至少三项不同罪行,并被判处监禁,法院必须命令其中至少两项罪行的刑期分开执行。高庭法官下令涉及王明星的第六项控状、涉及妨碍司法公正的第27项控状,以及涉及林国城的第29项控状的刑期分开执行。

在易华仁承认的五项控状中,抵触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控状,与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保护的法律利益不同;而第六项和第29项控状涉及的赠礼者、时间段、潜在商业交易和易华仁的职务都有所不同。

这三项控状的总刑期为12个月,法官认为整体刑罚与易华仁的罪责程度相符,也不会过重,因此下令这些控状分开执行。

求情因素的影响有多大?

辩方律师文达星提出的求情因素包括:易华仁多年来对公共服务的贡献、自愿上交犯案所得的好处,以及他选择认罪。法官认为,易华仁对公共服务的贡献,充其量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中性因素。而他上缴好处的举动,并未完全弥补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且他没有更早交出,求情价值低。

法官综合考虑求情因素和加重刑罚的因素后,认为易华仁认罪,可获得30%的刑罚扣减,但仅限于修改后的控状,其他控状最多减刑10%。

其中,易华仁在第三阶段承认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因此只能给予10%的刑罚扣减;其他原本涉及第165节条文的控状,因易华仁未更早上缴好处,求情价值低,同样只能减刑10%。易华仁在控状修改后上缴好处,这对于修改后的控状求情价值较高,可给予30%的刑罚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