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长易华仁以公职人员身份,索取和接受价值40万余元的物品及好处,被判坐牢一年,比控方所要求的刑罚多出将近一倍,这在本地法庭判刑中不常见。

易华仁(62岁)要求展期至下星期一(10月7日)入狱服刑,获得法官批准。若要针对刑罚上诉,他必须在本月17日以前这么做。

高庭法官洪承利星期四(10月3日)下判时强调,公众对公共机构的信任和信心是政府有效治国的基石,但若个别公职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诚信与问责标准,这份信任和信心很容易受挫,并且可能进而对政府执行公务有负面影响。

在这样的判刑前提下,法官认为,控辩双方对本案所建议的刑罚都明显不足。控方的判刑立场是六至七个月的监禁,辩方则认为刑期不应超过八周。

首名因索取贵重物品被治罪的公职人员

易华仁是新加坡独立以后,首名因为与有公务关系的人索取、接受贵重物品而被治罪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庭程序,他可以在案件下判后的14天内,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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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高级律师文达星在案件下判后,要求让易华仁展期至下星期一入狱服刑,法官批准易华仁必须在当天下午4时到国家法院报到。文达星说,接下来会研究法官的判决理由,并且寻求当事人的指示。换言之,易华仁仍可能在本月17日以前上诉。

这起案件去年7月浮出台面后就一直引起全城关注。易华仁今年1月首次面控后,就表明要针对罪状抗辩,以及希望尽快受审,好让他早日公开所有证据。今年5月和7月,他就本案提出两项申请时,仍维持抗辩立场。

案件原定上个月24日开审,结果当天出现戏剧性转折。控方决定将易华仁原本面对的两项贪污控状,修改为刑罚较轻的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控状;易华仁也选择放弃抗辩,决定认罪

易华仁当天承认四项违反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以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并且同意将其余30项也属于第165节条文的控状交由法官下判时考虑。

他所面对的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控状,内容涉及他向商人王明星与林国城,索取和接受总值40万3297元9角2分的物品和好处。在这项法律条文下,控方无须证明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的物品,是对方贿赂他们做出某些行为的报酬。

王明星是我国引进F1的主要推手,他的公司负责新加坡F1大奖赛的管理和运营,易华仁在案发期间负责F1大奖赛事务。林国城是挂牌公司林增控股(Lum Chang)的董事经理,子公司林增建筑案发时是陆路交通管理局的承包商。易华仁曾先后担任贸工部长、通讯及新闻部长以及交通部长。

部长身份加重责任

法官指出,即使没有证据显示易华仁利用本身的影响力,在新加坡大奖赛及丹那美拉地铁站与高架轨道工程的合同中,偏袒王明星或林国城,但考虑到易华仁担任部长的经验与地位,他的罪责不算轻微。

“当被告犯下这些罪行时,他已当了6至10年的部长。考虑到他的职位,罪责更高,因为他让自己所处的位置,可能因有公务利益冲突的人所给予的经济利益,而让他容易受到影响。”

控方指易华仁在本案中不仅仅是被动收礼的人,法官同意这个说法。法官认为,易华仁是在深思熟虑的情况下,要求王明星的公司提供10张F1绿色包厢门票,他还特地请急事假,以便乘搭王明星的私人飞机前往多哈,享受免费行程。不过,针对涉及林国城的控状,法官不认为易华仁是预谋犯案。

须迅速惩处受贿 以阻止拉拢公职人员

法官强调,法庭必须迅速惩处这类罪行,才能阻遏有人通过提供贵重物品来拉拢公职人员。他最终判处易华仁坐牢一年,比控方所要求的六至七个月多出将近一倍。易华仁闻判时神情严肃,坐在公众席上的易华仁妻子则感叹摇头。

资深律师苏呢尔告诉《联合早报》,这次判刑明显比控辩双方要求的高出许多,这样的情况算是非常罕见。他相信法官是想对这类涉及公职人员索讨好处的案件立下标杆。

另一名律师黄国彦同意,这样的判刑结果并不常见,也提醒了人们,即使控辩双方持有相同的求刑立场,有权定夺最终刑罚的是法官。